很多人在國外網路上看到便宜好吃零食或是一般液體粉末的保健食品,會買回來後再轉賣(網路或店面銷售),卻被檢舉沒有經過正式報關及報驗手續進口。依現階段的食安法規定,食品類產品進口後要販售,進口時需要報關且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取得輸入許可證後,才能合法進口販售,每次輸入都要報驗。另外,販賣完整包裝之食品其外包裝需要有中文標示。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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