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經查驗結果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者,始得進口。
進口前應完成食品業者登錄,並依食安法第21條(查驗:需先申請查驗登記類別如膠囊錠劑、特殊營養食品)、22、24、26、27條(中文標示)及30條(查驗/報驗)辦理,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經查驗結果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者,始得進口。
進口前應完成食品業者登錄,並依食安法第21條(查驗:需先申請查驗登記類別如膠囊錠劑、特殊營養食品)、22、24、26、27條(中文標示)及30條(查驗/報驗)辦理,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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