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故需事先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取得產品許可證之後,才可輸入銷售。進口時的包裝的內容需符合規定,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明在容器、包裝或說明上。此外,標示亦不得違反第十四條「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如某項健康食品是「對於維持人體免疫系統正常功能有幫助」,其中核准的保健功效屬於人體免疫系統方面,如果自行延伸「抑制腫瘤或抗癌的作用」,就是超出許可範圍,就違反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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