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成份有含藥成分需申請特定用途(含藥)化妝品查驗登記,核准後才能進口。若是一般化粧品(不是含藥)不需查驗登記,但產品的成份及包裝要符合法規(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與相關標籤仿單之標示規定)才能進口販售。
但民國113/6/30起廢除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113/7/1起改為化粧品產品登錄及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
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
輸入你的電子郵件地址…
訂閱
Continue reading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