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的「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案,是食品業稱謂的「雙法」,由於過去非藥物及健康食品刊登具療效廣告,因罰鍰偏低致執行取締成效不彰。為有效規範,通過的修正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大幅提高罰鍰來嚇阻非藥物或健康食品刊播具療效廣告。
藥事法規定非藥物標示或刊登有療效宣傳者,最高可處兩千五百萬元罰鍰;刊播廣告媒體經主管機關限期停止刊播仍繼續刊播者,最高也可罰兩千五百萬元。 另外,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以保健身體為目的卻誇稱療效的健康食品,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違反者從過去可處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調高為四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且情節嚴重者還可撤銷許可證、廢止營業及工廠登記證。
藥事法修正的重要內容,包括未來違反「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規定者可處廿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非藥事法規定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得處以六十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媒體違反規定刊播未經主管機關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並限期改善之藥物廣告者,可處以廿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可處六十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兩項罰鍰都較以往最高卅萬元大幅調高。
兩項修正案還規定,非藥品、健康食品被發現對人體健康有疑慮時,媒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停播,也應留存廣告委託人資料六個月,並不得拒絕主管機關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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